• 索引号: 组配分类: 采购目录
  • 成文日期: 2024-12-19 发布日期: 2024-12-19
  • 发布机构: 济南市财政局
  • 标题: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公布济南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5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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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公布济南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5年版)的通知
信息来源: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

济财采〔2024〕50号


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充分发挥政府集中采购优势,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效率,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5年版)的通知》(鲁财采〔2024〕30号),我们研究制定了《济南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5年版)》,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12日     

济南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2025年版)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按照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组织采购活动:

序号

品目

编码

备注

采购方式和模式(如无特殊说明,采购数量,按年度累计计算)

A货物类

信息化设备(A02010000)

1

服务器

A02010104


采购数量达到10台的,通过全省批量集中采购实施;不足10台的,通过全省框架协议采购实施。

2

台式计算机

A02010105


采购数量达到50台的,通过全省批量集中采购实施;不足50台的,通过全省框架协议采购实施。

3

移动工作站

A02010106


4

图形工作站

A02010107


5

便携式计算机

A02010108


办公设备(A02020000)

6

复印机

A02020100


采购数量达到10台的,通过全省批量集中采购实施;不足10台的,通过全省框架协议采购实施。

7

投影仪

A02020200

用于测量、测绘等专用投影仪除外。

8

多功能一体机

A02020400

具有多种办公功能的设备,例如带有打印功能的复印机等。

采购数量达到50台的,通过全省批量集中采购实施;不足50台的,通过全省框架协议采购实施。

9

触控一体机

A02020800

包括室内型、户外型触摸屏/互动屏等。

单次采购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通过全省框架协议采购实施。

10

A3黑白打印机

A02021001


采购数量达到50台的,通过全省批量集中采购实施;不足50台的,通过全省框架协议采购实施。

11

A3彩色打印机

A02021002


12

A4黑白打印机

A02021003


13

A4彩色打印机

A02021004


14

LED显示屏

A02021103


单次采购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通过全省框架协议采购实施。

15

液晶显示器

A02021104


16

扫描仪

A02021118


17

碎纸机

A02021301


车辆(A02030000)

18

乘用车

A02030500

包括轿车、越野车、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


机械设备(A02050000)

19

电梯

A02051227

包括载人电梯、载货电梯、载人载货两用电梯、消防电梯等。


电气设备(A02060000)

20

空调机

A02061804


采购数量达到50台的,通过全省批量集中采购实施;不足50台的,通过全省框架协议采购实施。

21

不间断电源(UPS)

A02061504



家具和用具(A05000000)

22

家具

A05010000



办公用品(A05040000

23

复印纸

A05040101


单次采购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通过全省框架协议采购实施。

信息数据类无形资产(A08060000

24

基础软件

A08060301

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办公套件等。

操作系统,采购数量达到50套的,通过全省批量集中采购实施,不足50套的,通过全省框架协议采购实施。数据库管理系统,采购数量达到10套的,通过全省批量集中采购实施;不足10套的,通过全省框架协议采购实施。

C服务类

计算服务(C16040000

25

云计算服务

C16040000

指以云计算技术和模式为主要特征的信息技术服务,包括基础服务、平台服务、应用服务等,不含运行维护服务。


电信服务(C17010000

26

网络接入服务

C17010200

仅限于电子政务外网接入服务。


保险服务(C18040000

27

财产保险服务

C18040102

仅适用于车辆保险。

单次采购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可通过全市框架协议采购实施。

物业管理服务(C21040000

28

物业管理服务

C21040000

指本单位物业管理服务部门不能承担的水电供应服务、设备运行、门窗保养维护、保洁、保安(可并入物业管理服务采购,也可按照分散品目C05040300保安服务或C05040400特种保安服务单独采购)、绿化养护等的管理及服务。

单次采购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可通过全市框架协议采购实施。

印刷和出版服务(C23090000

29

印刷服务

C23090100

指本单位文印部门不能承担的票据、证书、期刊、文件、公文用纸、资料汇编、信封等印刷业务,不包括出版服务。

单次采购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可通过全市框架协议采购实施。

租赁服务(C23110000

30

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

C23110300

仅限于公务用车租赁服务。

单次采购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可通过全市框架协议采购实施。

维修和保养服务(C23120000

31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C23120301


单次采购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可通过全市框架协议采购实施。

32

车辆加油、添加燃料服务

C23120302


单次采购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可通过全市框架协议采购实施。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同一二级品目年度累计)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依法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如下:

                     单位:万元             

区划级次

货物

服务

工程

市本级

150

150

150

区县级

50

50

60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由采购人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单位内控制度等自行组织实施。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同一预算项目下同一采购品目累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实施。因特殊情况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应按照采购方式适用情形,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财政部门的批准。具体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如下:

单位:万元

级次

货物

服务

市本级、区县级

400

400

(二)建设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按照工程建设内容和规模,分别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其中,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6号令)的限额标准以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以及与构成工程不可分割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货物和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均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要求,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组织采购活动。

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拆除、修缮,以及未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限额标准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均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由采购人根据项目需求特点,依法选择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组织实施。

 当前,《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限额标准:工程为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上,货物为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上,服务为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上。

 四、集中采购

(一)政府集中采购

 1.委托代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组织采购活动。驻济外单位,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市政府采购中心无区县分支机构的,应当依法代理全区划内集中采购项目。

 2.采购方式和模式

 实行全省框架协议采购的货物品目,在采购结果启用前,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按照法律法规,采取询价等采购方式,或者批量集中采购等采购模式实施。

 批量集中采购模式下,单次采购和年度累计采购不受公开招标数额限制;继续执行大订单机制,达到大订单起步数额的可在需求归集期结束前成交。

 已启用全市框架协议采购的服务品目,采购人认为非框架协议采购方式更适宜其采购需要的,可依法依规选择适宜的采购方式。驻济外单位的公务用车维修保养、租赁、加油可以通过网上商城驻地分站实施。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明确采购数量要求的品目品类,按照采购数量要求执行;未明确采购数量要求的品目品类,年度累计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且拟采用框架协议采购的,需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未明确框架协议和批量集中采购要求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可通过网上商城中相应采购模式实施,也可通过其他合规采购方式实施。

(二)部门集中采购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部门或者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部门或者系统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各部门可按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采购。

五、其他事项

(一)本目录所称“以上”“达到”包括本数,“未达到”“超过”不包括本数;如无特殊说明,金额均指预算金额。

(二)本目录中的品目和编码按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制定和解释。

(三)目录及标准中如因政策调整需要修改完善的将另行通知。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以往工作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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