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8052/2025-00163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25-11-03 发布日期: 2025-11-03
 - 发布机构: 济南市财政局
 - 标题: 关于《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助资金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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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助资金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近日,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助资金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便于理解和落实《实施细则》,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及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取得实效,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建物字〔2024〕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细则。
二、主要内容
(一)本细则所称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补助资金。
(二)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且未设电梯的多层多业主住宅;2025年9月5日后经审批开工增设的电梯。
(三)补助标准:四层住宅增设电梯每部补助16万元;五层住宅增设电梯每部补助18万元;六层住宅增设电梯每部补助20万元;七层住宅增设电梯每部补助22万元。
(四)补助资金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增设电梯完成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后,增设电梯的出资人应共同授权委托1名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到所在区县(功能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牵头单位提出补助申请。
1.出资人共同确认的《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3.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竣工验收意见
4.本单元任一户房屋权属证明等相关材料
5.申请人(即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五)各区县(功能区)财政部门根据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牵头单位提供的财政补助申请表,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汇入增设电梯出资人共同确认的账户。
三、其他规定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
四、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政策解读单位:济南市财政局综合处
咨询电话:0531-51703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