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8052/2023-00867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23-11-30 发布日期: 2023-12-02
  • 发布机构: 济南市财政局
  • 标题: 关于《济南市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 发文字号:
关于《济南市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财政局综合处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

关于《济南市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党中央接连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有关工作作出部署。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推进排污权市场化交易”,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2023年1月28日,刘强书记在2023年“项目突破年”工作动员大会上强调要在改革开放领域求突破,要求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经我市积极争取,7月24日,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支持济南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函》(鲁环函〔2023〕95号),同意将我市确定为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第二批试点城市,力争年底前开展实质性交易。

二、政策依据

我局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61号)、《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以及《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23〕13号)等政策文件,征求了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税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营业管理部等部门意见,并在市财政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个月,根据反馈意见进行多轮次修改完善,完成了部门规范性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核,起草了《办法》。

三、起草目的

为了统筹推进我市主要污染减排、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建立健全环境资源有效使用制度,规范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促进环境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22条。主要内容包括排污权出让收入政策依据、名词释义、试用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部门职责、有偿使用和交易、排污单位不免除义务、惩戒措施等。

本办法所称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生态环境部门核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排放限定种类和数量污染物的权利。排污权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有偿出让方式配置排污权取得的收入,包括采取定额出让方式出让排污权收取的排污权使用费和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出让排污权取得的收入。排污权出让收入包括排污权使用费和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排污权使用费是指排污单位为获得相应的排污权而缴纳的费用。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是指政府储备的排污权指标,以公开拍卖等方式出让给排污单位所取得的收入。

排污权出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缴入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由市级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污染治理成本、生态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并报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均按现行标准征收。

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的征收对象为因新建项目排污权和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需购买政府储备排污权的排污单位;排污权使用费的征收对象即山东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中项目所在的排污单位。

排污权出让收入包括有偿使用出让标准、定额出让、拍卖转让、分期缴纳、补缴规定、交易主体、交易方式和交易价格、排污权核定及有效期限等。

排污单位在取得排污权时应缴纳排污权出让收入。排污权出让收入征收时,由生态环境部门核定排污权并推送相关数据,税务部门负责具体征收。税务部门征收排污权出让收入时,应向排污单位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缴纳排污权使用费总额超过100万元的排污单位,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在排污权有效期内分次缴纳,首次缴款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40%,每年缴纳不低于总额的10%。排污权有效期内分次缴纳的排污单位出现企业注销、破产等终止排污权的,应按照已取得排污权的整年度计算补缴排污权使用费。

五、其他事项

《办法》由济南市财政局会同济南市发展改革委、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解释;《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济南市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上一篇:
  • 下一篇: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