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8052/2020-00758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20-05-12 发布日期: 2020-05-12
  • 发布机构: 济南市财政局
  • 标题: 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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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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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济南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济财教〔2018〕21号)文件规定,为促进我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加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具体内容解读如下:

一、补助范围。办法规定主要用于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非遗项目补助、非遗项目传承经费、县及县以下历史文化展示工程、组织管理经费、其他与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相关的支出。

二、资助标准。办法规定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资金每年度给予8000元补助。国家、省级名录项目评审补助奖励资金:2017年以后,新增的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每个项目给予项目保护单位补助资金10万元;新增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每个项目给予项目保护单位补助资金5万元;奖励资金于公布的下一年度一次性拨付。县及县以下历史文化展示工程。每个镇补助5万元;每个村补助3万。

三、申报途径。由项目实施单位按财务隶属关系报同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同级文广新部门、财政部门申报。没有主管部门的项目实施单位,直接向当地文广新部门、财政部门申报。

四、实施时限。该办法明确自2018年5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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