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8052/2018-00526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 2018-05-07 发布日期: 2018-05-07
- 发布机构: 济南市财政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有效性:
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财教〔2018〕21号)
各县区财政局、文广新局、市级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加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济南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8年5月7日
济南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济南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济南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济南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三条 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按照遗产隶属关系和现行财政体制,由同级政府负责。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根据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和濒危程度,分期、分批给予补助。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和项目实施单位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市文广新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扶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具体负责项目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负责项目绩效评价,确保专款专用。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审核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制定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的日常管理监督。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及资助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用于补助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的支出。
(二)非遗项目补助。包括传统工艺振兴项目库、传统舞蹈传承保护,以及其它市级非遗项目名录的补助。主要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相关的调查研究、抢救性记录和保存、传承活动、理论及技艺研究、出版、展示推广、民俗活动支出等。
(三)非遗项目传承经费。包括知名传承人公开招聘学员工程,传承人在社区、校园公益授课费用,传承交流活动及其他相关传承、培训等。
(四)县及县以下历史文化展示工程。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五)组织管理经费。组织管理经费是指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和管理工作所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规划编制、调查研究、宣传出版、业务培训、数据库建设、专家评审、咨询支出等费用。
(六)其他与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相关的支出。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标准
(一)市级名录项目补助资金:根据申请单位申报项目的保护价值、保护和传承情况等给予一定的扶持资金,项目补助分一次性和连续性两种方式进行。对于保护传承活动有重大意义、艺术价值特别高的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后续专项资金扶持。
(二)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资金:根据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情况,每年度给予8000元补助。
(三)国家、省级名录项目补助资金:2017年以后,新增的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每个项目给予项目保护单位补助资金10万元;新增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每个项目给予项目保护单位补助资金5万元。
(四)县及县以下历史文化展示工程。每个镇补助5万元;每个村补助3万。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评审及审批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由项目实施单位按财务隶属关系报同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同级文广新部门、财政部门申报。没有主管部门的项目实施单位,直接向当地文广新部门、财政部门申报。各县区文广新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管理职责对申报项目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合规性和质量性审查,筛选出符合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汇总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按管理职责联合行文上报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
市直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报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
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资金由市文广新局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确定,每年由各县区文广新局确认名单后上报。
第八条 市文广新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通过后,组织专家评审组,对项目进行专业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书。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当年的专项资金规模,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研究确认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名单和扶持金额,并将拟支持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五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与项目保护单位签订《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项目保护任务书》(附件1),与传承人签订《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传承目标责任书》(附件2)。市财政局下达经费预算指标,拨付项目资金。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严格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专项资金职责主管部门和各级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是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重要责任主体。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可根据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目标跟踪评估以及绩效评价等实施独立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实施期内资金拨付,以及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部门在以后年度申报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各项目实施单位要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确保专款专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市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各区县文广新局要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项目主管部门和申报单位要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或扩大使用范围。对专项资金申报、使用和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 2 7号)等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济南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项目保护任务书
2.济南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传承目标责任书
附件1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项目保护任务书
项目类别:
项目名称:
管理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保护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起止时间:二○ 年 月至二○ 年 月
共同遵守条款
1.制定保护项目任务书的目的,是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长远规划、分步实施,明确职责、形成合力”的原则指导下,对列入市级名录保护项目进行规范、科学和严格的管理,以保证各个项目保护工作的实施与完成的科学性与完整性。
2.订立任务书的各方应共同遵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5〕18号文件做好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94号)及国家相关政策法规。
3.甲方主要职责:
⑴在市文广新局的领导下,并受其委托,与乙方签署《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保护项目任务书》。
⑵根据保护工作实施情况,组织项目保护工作人员的培训。
⑶根据保护工作实施情况,组织专家对实施项目保护进行业务指导。
⑷根据保护工作实施情况,组织保护工作的经验交流、推广和宣传。
⑸根据保护工作的总体规划、资金管理办法以及保护项目具体情况,通过市财政于二○ 年 月拨付给保护项目保护工作经费 万元。
⑹在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保护项目保护经费的使用进行阶段性检查、年度评估和验收。阶段性检查作为年度评估和验收的重要依据:评估结果作为确定本项目下年度经费拨付及验收合格的依据。
4.乙方的主要职责:
⑴负责落实自筹部分的保护经费。
⑵根据“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继承发展”的保护方针,组织保护工作的具体实施。
⑶根据甲方的保护工作安排,每年参加由甲方组织的宣传保护工作的表演展示活动不少于2次。
⑷根据甲方交流、推广和宣传保护工作的需要,向甲方无偿提供与保护项目有关的实物展品与资料。
⑸每年12月31日前,向甲方提交当年保护项目实施情况年度报告书、保护工作经费使用情况年度报告书。此外,有义务随时向甲方报告与保护项目有关的重大问题。
⑹乙方对保护项目保护经费必须单独核算,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5.如本保护项目遭遇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本保护项目按期完成的重大事件,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提交书面报告。经甲方确认,报市文广新局备案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执行。
6.如乙方重大失误造成项目非正常进行,经甲方核查无误,报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批准后,撤销保护项目并追究项目保护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7.保护项目撤销时,乙方应当及时就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等情况,向甲方提交书面报告。甲方负责组成清算小组对撤销项目的经费进行清算,并追回保护项目拨款的部分或全部资金。
8.本任务书各方均负有相应的责任。若有争议或纠纷时,报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协调解决。
9.本任务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乙方应完成的保护项目目标任务
目标任务:
保障措施:
甲方: 乙方:
代表人:(签章) 代表人:(签章)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代表性传承人传承目标责任书
项目类别:
项目名称:
管理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代表性传承人: (以下简称:乙方)
起止时间:二○ 年 月至二 ○年 月
共同遵守条款
1.制定本责任书的目的,是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长远规划、分步实施,明确职责、形成合力”的原则指导下,对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进行规范、科学和严格的管理,以保证各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传承与保护工作实施与完成的科学性与完整性。
2.订立责任书的各方应共同遵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5〕18号文件做好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94号)及国家相关政策法规。
3.甲方主要职责:
⑴在市文广新局的领导下,并受其委托,与乙方签署《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传承目标责任书》。
⑵根据保护工作实施情况,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传承工作的培训。
⑶根据传承工作实施情况,组织专家对实施保护项目传承培训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负责传承工作的经验交流、推广和宣传。
⑷根据保护工作的总体规划、资金管理办法以及保护项目具体情况,代为保管市财政于二○ 年 月拨付给保护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传承工作经费 万元。
⑸负责对代表性传承人传承工作经费的使用进行报销、检查、监督。
4.乙方的主要职责:
⑴根据“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继承发展”的保护方针,组织保护项目传承工作的具体实施。
⑵根据甲方的保护工作安排,参加由甲方组织的宣传保护工作的表演展示活动。
⑶根据甲方交流、推广和宣传保护工作的需要,向甲方无偿提供与保护项目有关的实物展品与资料。
5.本传承保护经费,仅限代表性传承人在组织开展传承活动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6.如遭遇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传承的重大事件,乙方及时向甲方提交报告。经甲方确认,报市文广新局备案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执行。
7.本责任书各方均负有相应的责任,若有争议或纠纷时,报市文广新局协调解决。
8.本责任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乙方应完成的保护项目传承工作目标任务
目标任务:
保障措施:
甲方: 乙方:
代表人:(签章) 代表人:(签章)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