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济南市舞台艺术创作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属各文艺院团、济南艺术创作研究院::
为规范和加强济南市舞台艺术创作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扶持和激励全市舞台艺术创作生产,打造和推出舞台艺术精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舞台艺术创作生产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济南市舞台艺术创作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2019年8月12日
济南市舞台艺术创作生产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济南市舞台艺术创作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舞台艺术创作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扶持和激励全市舞台艺术创作生产,打造和推出舞台艺术精品,加快济南文化强市建设,市财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设立了济南市舞台艺术创作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艺术创作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务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
第二条 艺术创作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和激励全市舞台艺术创作生产,打造和推出舞台艺术精品的资金。
第三条 艺术创作资金管理使用遵循“严格管理、科学评估、择优扶持、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艺术创作资金由市财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资金管理制度,组织预算编制及执行,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编制艺术创作规划,组织艺术创作实施,参与研究制定资金管理制度,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和任务清单,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对资金分配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第二章 支持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艺术创作资金主要用于济南市文化和旅游局归口管理的国有市级文化艺术院团的艺术创作补助。
第六条 艺术创作资金支持的范围和内容包括:
(一)市属文艺院团大型舞台剧作品(戏曲、话剧、歌剧、舞剧、音乐剧、杂技剧、儿童剧、木偶剧、小剧场戏剧,内容构思完整、非组团组台的大型歌舞、乐舞、杂技、曲艺等主题晚会和具有创新性、跨界融合特点的表演艺术形式)剧本的创作、征集、购置和剧目的生产、加工、修改。
(二)市属文艺院团优秀小型剧(节)目(小戏曲、独幕剧、小歌剧、音乐、舞蹈、曲艺、杂技、魔术、木偶)剧本的创作、征集、购置和剧目的生产、加工、修改。
(三)市属文艺院团优秀剧(节)目入选或参加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文联参与主办的全国艺术赛事展演或文化和旅游部认可的国际艺术赛事以及省级重大艺术赛事复排、加工、提高。
(四)市属文艺院团优秀传统及现代剧(节)目移植、改编、复排。
(五)济南艺术创作研究院重点创作项目、研究课题及重要艺术创作生产活动。
(六)市属文艺院团、济南艺术创作研究院优秀创作演出项目争取到的国家级及省级相关扶持资金所必需的配套扶持。
(七)全市性重大艺术赛事及重要艺术创作演出活动。
第七条 艺术创作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开支:
(一)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福利性支出;
(二)弥补公用经费支出;
(三)基本建设、大型维修改造支出;
(四)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支出;
(五)房屋租赁支出;
(六)非资助项目特殊要求的灯光、音响设备购置;
(七)与艺术创作生产演出活动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
第八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编制全市舞台艺术创作生产中长期规划,根据规划确定年度工作计划、资金需求和绩效目标,随下年度部门预算报送市财政局。
第九条 市财政局根据舞台艺术创作生产年度工作任务和财力状况,编制年度支出预算草案,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审查。
第十条 艺术创作资金实行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第十一条 重点扶持资金按照项目法管理,根据市属文艺院团申报项目的艺术门类、作品规模、主创团队、市场前景、社会效益、加工尺度等情况,组织专家评审择优遴选并确定补助资金金额。大型舞台艺术作品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小型舞台艺术作品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重点扶持资金资助项目的演出场次要求:
(一)儿童剧、木偶剧不少于20场;
(二)优秀小型剧(节)目不少于15场(次)。
(三)京剧、吕剧、话剧、杂技剧、小剧场戏剧不少于12场;
(四)内容构思完整、非组团组台的大型歌舞、乐舞、杂技、曲艺等主题晚会不少于10场;
(五)歌剧、舞剧、音乐剧不少于8场;
第十二条 常规创作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上年度公益性演出场次、商业演出场次、商业演出收入、承接重点任务、艺术创作获奖情况、绩效评价。
(一) 公益性演出场次(权重15%)。以市文化和旅游局提供数据为准计算核定。
(二)商业演出场次(权重15%)。以市文化和旅游局提供数据为准计算核定。
(三)商业演出收入(权重15%)。以市文化和旅游局提供数据为准计算核定。
(四)承接重点任务(权重15%)。根据文化艺术院团承接的国家、省市重点任务数量、规模确定。
(五)艺术创作获奖情况(权重20%)。根据文化艺术院团获得的国家、省市文化艺术奖项确定。
(六)绩效评价(权重20%)。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分档确定。
第十三条 常规创作资金的资助要求:市属文艺院团使用常规创作资金排演剧(节)目,排演前须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报备剧(节)目成熟的剧本或文学脚本,排演完成后须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报备视频资料、演出场次、艺术获奖、资金使用等情况。
第十四条 艺术创作资金申报程序:
(一) 每年11月1日至下年10月31日为一个创作生产年度。申请重点扶持资金的资助项目必须有明确可行的市场定位和观众群,具有完备的创作生产计划、经费预算、创作生产进程情况。
(二) 市属文艺院团于每年11月1日前向市文化和旅游局申报重点扶持资金资助项目,填写《济南市舞台艺术创作生产重点资助项目申报书》,新创类项目须提供成熟的剧本或文学脚本,加工提高类项目须提供剧(节)目影像资料及明确的加工提高方向。
(三) 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重点资助项目剧本及其预算情况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书。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重点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
(四)市财政局会同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财政预算安排测算资金分配额度,由市财政局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市属文艺院团须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确定扶持的重点资助项目进行必要的修改、调整,于当年度启动创作生产,并于当年度或下一个创作生产年度搬上舞台并完成规定演出场次。
第十六条 上年度艺术创作资金已经支持的重点项目,原则上本年度不得申报,未完成重点项目的艺术院团不得申报相同艺术门类重点资助项目。对市文化和旅游局确定的重点扶持项目,可视情况分年度给予支持。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艺术创作资金严格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属文艺院团在申报重点扶持项目资金预算时要明确提出本项目完成后将达到的绩效目标。
第十八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和市属文艺院团是资金绩效评价的责任主体。市财政局根据情况组织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实施效果等实施独立评价。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实施期内资金拨付,以及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部门在以后年度申报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资金支出过程中,按照规定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艺术创作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安排使用,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确保专款专用。重点扶持资金在实施过程中确实需要调整的,须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履行预算调整报批手续。对于未达到要求的重点资助项目,市文化和旅游局有权责成项目实施单位进一步修改完善。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转结余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应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查出的问题,按照“谁审批、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合理确定责任主体,并按要求组织整改。
第二十四条 对专项资金申报、使用和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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