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8052/2019-00748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19-08-13 发布日期: 2019-08-13
  • 发布机构: 济南市财政局
  • 标题: 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舞台艺术创作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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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舞台艺术创作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财政局教育科技处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

为规范和加强济南市舞台艺术创作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扶持和激励全市舞台艺术创作生产,打造和推出舞台艺术精品,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文旅局制定了《济南市舞台艺术创作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将具体内容解读如下:

一、支持对象。办法规定用于济南市文化和旅游局归口管理的国有市级文化艺术院团的艺术创作补助。

二、支持范围。

(一)市属文艺院团大型舞台剧作品(戏曲、话剧、歌剧、舞剧、音乐剧、杂技剧、儿童剧、木偶剧、小剧场戏剧,内容构思完整、非组团组台的大型歌舞、乐舞、杂技、曲艺等主题晚会和具有创新性、跨界融合特点的表演艺术形式)剧本的创作、征集、购置和剧目的生产、加工、修改。

(二)市属文艺院团优秀小型剧(节)目(小戏曲、独幕剧、小歌剧、音乐、舞蹈、曲艺、杂技、魔术、木偶)剧本的创作、征集、购置和剧目的生产、加工、修改。

(三)市属文艺院团优秀剧(节)目入选或参加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文联参与主办的全国艺术赛事展演或文化和旅游部认可的国际艺术赛事以及省级重大艺术赛事复排、加工、提高。

(四)市属文艺院团优秀传统及现代剧(节)目移植、改编、复排。

(五)济南艺术创作研究院重点创作项目、研究课题及重要艺术创作生产活动。

(六)市属文艺院团、济南艺术创作研究院优秀创作演出项目争取到的国家级及省级相关扶持资金所必需的配套扶持。

(七)全市性重大艺术赛事及重要艺术创作演出活动。

三、资金使用范围。

艺术创作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开支:

(一)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福利性支出;

(二)弥补公用经费支出;

(三)基本建设、大型维修改造支出;

(四)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支出;

(五)房屋租赁支出;

(六)非资助项目特殊要求的灯光、音响设备购置;

(七)与艺术创作生产演出活动无关的其他支出。

四、补助标准。大型舞台艺术作品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小型舞台艺术作品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五、实施时限。本办法自 2019年08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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