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1000041888052/2025-00223 主题分类: 财政
成文日期: 1755014400000 发布日期: 1755014400000
发布机关: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统一编号:
标  题: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鲁财社〔2024〕56号文件做好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财社〔2025〕8号 有 效 性: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转发鲁财社〔2024〕56号文件做好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

 济财社〔2025〕8号


各区县(功能区)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现将《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245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明确补助标准

(一)职业培训补贴

1.重点群体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统称六类人员)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付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参照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免学费补助金标准执行。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标准参照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标准执行。

六类人员参加济南市创业培训机构目录清单内机构组织开展的创业意识、创业能力、创业能力提升(含网络创业培训)等培训,培训后取得合格证书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2.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对企业新录用的六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组织开展的岗位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3.符合条件人员项目制培训。结合打造济南特色职业技能培训品牌,开展服务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新旧动能起步区建设等重大战略、重点产业发展的职业技能培训,或按规定对国家和我市重大改革中的失业人员、有就业培训需求和就业条件的残疾人、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刑期不足两年)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可通过项目制方式,向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给予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以上补贴具体标准及相应调整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文件为准。

(二)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六类人员,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补贴标准为120/人、次,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补贴标准为80/人、次。评价费用低于相应标准的,按实际评价费用给予补贴。评价补贴须在完成职业技能评价后一年内申请。

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评价补贴每人分别累计最多享受3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得重复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已享受同一职业(工种)高等级补贴的,不得再享受该职业(工种)低等级补贴。同一职业(工种)不得重复享受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三)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城镇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城镇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为上岗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给予补贴。

2.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给予补贴。

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额度最高不应超过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的单位缴费金额(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3.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年度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具体补贴标准及相应调整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文件为准。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4.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含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不含补缴)给予最长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

5.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补贴标准参照我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执行。

(四)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由区县(功能区)以上人力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主要用于:支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就业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对于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含政府设立的农民工服务中心、零工市场、“社区微业”就业驿站等)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数智就业”服务,创业孵化基地开展的创业孵化服务,可根据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给予一定的补助。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含技工院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创业导师服务、创业街区就业创业服务、青年求职能力实训项目、就业公共服务实训活动、“数智就业”服务以及在高校设立的大学生就业创业赋能中心,可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给予一定的补助。

明确资金投入

市按照就业目标任务、区县财力投入和资金使用绩效等因素对各区县分配下达中央及省级就业补助资金,对就业目标任务重、资金使用效益高、地方财力困难的区县进行重点倾斜。市级与区县级就业补助资金按规定比例分担,其中:市财政与历下区、市中区、高新区按2:8比例分担,与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章丘区按3:7比例分担,与长清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平阴县、商河县按4:6比例分担,南部山区、起步区所需资金由市级承担。市直机构办理的就业补助资金各项补贴(补助)业务,由市级就业补助资金直接支付。符合其他资金和就业补助资金统筹使用规定的补贴项目,优先使用其他资金安排。各区县要加大就业补助资金投入力度,确保资金规范、高效使用。

三、加强资金监管

要加强就业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科学编制绩效目标,优化绩效评价方法,实现就业补助资金精准问效;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自评,自评结果按照规定报财政部门备案。市财政部门对就业补助资金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和下一年度分配资金的重要依据。要健全风险防控体系,严格限定人员范围和资金用途,确保专款专用。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自觉接受审计检查和社会监督。对虚报冒领、贪污侵占、违规使用资金行为,加大监督检查和问责追责力度,切实发挥就业补助资金稳就业、促创业的民生保障作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通知》印发前已享受且未到期的有关补贴按原政策执行。202511日至本《通知》印发前的就业补助资金相关政策,按照鲁财社〔202456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

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2456号)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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