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1000041888052/2025-00207 | 主题分类: | 财政_金融_审计_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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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1752508800000 | 发布日期: | 1752508800000 |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市场监管局 济南市公安局 | 统一编号: | 无 |
| 标 题: |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公安局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5年全市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济财采〔2025〕19号 | 有 效 性: | |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公安局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
2025年全市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济财采〔2025〕19号
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区县(功能区)财政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有效遏制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巩固拓展前期专项整治成果,根据《财政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5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5〕14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5年全省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鲁财采〔2025〕15号)要求,市财政局联合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2025年全市政府采购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本次专项整治主要针对全市范围内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检查对象为采购代理机构(含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涉及相关问题线索可延伸至采购人、评审专家、供应商等采购主体,必要时可追溯至以前年度。
二、整治内容
聚焦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反映突出的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重点整治以下内容:采购人倾斜照顾本地企业,指向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以注册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财务指标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代理机构违规收费、逾期退还保证金;供应商提供虚假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合同业绩、中小企业声明函等材料谋取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异常一致,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投标文件、办理投标事宜等恶意串通行为。
三、工作机制
专项整治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5个部门规章及相关配套制度办法为依据,坚持问题导向、协同共治、标本兼治的原则,建立部门协同、省市县三级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对政府采购活动开展检查,市财政局负责对市本级政府采购活动开展检查,各区县(功能区)财政局负责对辖区内采购活动实施检查。检查中发现的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线索无法查证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协助核实,情况属实的,由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罚;对供应商串通投标,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罚;涉及党员、公职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市、区县(功能区)两级财政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参照上述分工,组织本级专项整治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26年1月底结束。具体分为七个阶段:筛选名单、开展自查、书面审查、现场检查、延伸核查、处理处罚、总结报告。
(一)筛选名单。市财政局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以及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提交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名单的通知》要求,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系统分别抽取“三年一查”“五年一查”的代理机构检查名单。市财政局根据被抽取代理机构2024年度代理项目情况,结合省财政厅工作安排,向区县(功能区)财政部门下达检查任务。
1.对注册地为济南市、符合“新登记”条件的代理机构,即2023年以来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进行名录登记的代理机构,且2024年其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已产生中标成交结果的,全部纳入本次检查范围,如涉及不同预算级次或不同区县的项目,由市财政局统一协调。
2.对符合“一年一查”条件的代理机构,全部纳入本次检查范围,如涉及不同预算级次或不同区县的项目,由市财政局统一协调。
3.对符合“三年一查”条件的代理机构,抽取三分之一纳入本次检查范围,如涉及不同预算级次或不同区县的项目,由市财政局统一协调。
4.对符合“五年一查”条件的代理机构,抽取五分之一纳入本次检查范围,如涉及不同预算级次或不同区县的项目,由市财政局统一协调。
(二)开展自查。市、区县(功能区)财政部门应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企行政检查要求,填写《行政检查审批表》,履行审批程序后,向被抽查的代理机构送达《行政检查通知书》,要求相关代理机构汇总2024年发布中标(成交)公告的所有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并报送《2024年政府采购项目情况表》。市、区县(功能区)财政部门根据代理机构报送的项目情况表,结合投诉举报线索,聚焦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对每家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抽取不少于5个本级检查项目,其中至少包含1个工程项目、2个货物、服务类招标项目(新登记、非新登记代理机构代理项目不足5个的,所有项目均纳入检查范围)。相关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通知要求,整理被抽检采购项目的相关文件、数据和资料,对照“四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应详细说明自查过程、发现问题及整改措施),连同相关文件、数据和资料一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此阶段工作原则上应于2025年7月15日前完成。
(三)书面审查。市、区县(功能区)财政部门组织对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项目资料和自查报告进行书面审查,本阶段重点检查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的违法违规行为,初步梳理检查项目中发现的问题,按照统一格式编制《工作底稿》。《工作底稿》作为后续处理处罚的重要依据及在案佐证材料,应遵循一事一稿的编制原则,客观、清晰地记录和描述书面审查情况,如实摘录采购文件相关条款、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相关内容等,并留存相关证据复印件。此阶段工作应于2025年8月15日前完成。
(四)现场检查。市、区县(功能区)财政部门结合书面审查情况,对采购代理机构等采购主体实施现场检查,进一步收集证据、核实问题,调阅评审录音录像,查看保证金和服务费等收取情况,补充完善工作底稿。本阶段重点检查代理机构乱收费问题,查看保证金收退和代理费缴纳凭证、转账记录等资料,检查范围应包含相关代理机构检查年度内代理的所有政府采购项目,不限于本次抽取的政府采购项目,并按照前述要求编制《工作底稿》,如实描述代理机构具体收费问题,详细记录收费种类及金额、收取及退还时间等信息,并留存相关证据复印件。现场检查工作结束后,按要求填写《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概述书面审查、现场检查情况,同时将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所有《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作为《行政检查记录表》的附件,与代理机构充分沟通后由其签字盖章确认。此阶段工作应于2025年9月15日前完成。
(五)延伸核查。市、区县(功能区)财政部门对前期检查中发现的采购人、供应商违法违规线索进行延伸核查,向相关当事人、第三方等进一步补充调取证据材料,必要时会同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核实相关违法犯罪线索,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针对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的问题,向采购人调取证据材料,要求其说明相关条款设置的依据、合理性、合规性等,并提供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针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的问题,向材料出具单位、业绩合同相对方等第三方进一步核实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线索无法查证的,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协助核实,上述核实情况及有关证据应书面告知相关供应商,充分保障供应商的权利。针对供应商围标串标的问题,向相关供应商进一步调取证据材料,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阶段工作应于2025年10月15日前完成。
(六)处理处罚。市、区县(功能区)财政部门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依职权对采购人、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处罚案件应严格履行处罚立案、告知、陈述申辩、听证等法定程序后,作出处罚决定。如当事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等规定的情形,财政部门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处理处罚作出后,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发布处理处罚信息。市财政局负责汇总全市处理处罚信息。此阶段工作应于2025年11月30日前完成。
(七)汇总报告。各区县(功能区)财政部门认真梳理专项整治工作成果,形成本级专项整治工作报告,全面总结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于2025年12月5日前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汇总于12月20日前报省财政厅。财政部门及时将工作报告向同级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反馈。此阶段工作应于2026年1月20日前完成。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财政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细化工作举措,制定整治方案,建立工作台账,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周密组织实施;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协作,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推进。在开展专项整治中,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遵守工作纪律,准确运用法律和政策,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廉洁。
(二)深化部门协同。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强化与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全力做好会商研判、线索移交、联动处置等协同工作,形成监管合力,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坚决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做到“零容忍”,逐步完善行业治理,全面提升政府采购监管能力和治理水平。
(三)积极配合检查。纳入检查范围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将其作为提升执业水平、强化内部管理的重要契机,主动配合监督检查。认真开展自查自评工作,按要求规范如实撰写和及时上报本单位自查自评报告以及相关表格。对自查自评中发现的问题,要深刻分析原因,制定有效措施并及时整改;要严格保证自查自评质量,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建立专人联络机制,积极配合检查组开展本次专项整治工作。
(四)建立长效机制。将专项整治工作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工作紧密结合,注重建立长效机制,推动专项整治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各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应注重实效,以整改促提升,着力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全面提升政府采购代理能力水平,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市场监管局 济南市公安局
202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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