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8052/2025-00052 组配分类: 公示公告
- 成文日期: 2025-04-10 发布日期: 2025-04-10
- 发布机构: 济南市财政局
- 标题: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济财采〔2025〕10号
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规范我市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处理工作,有效化解政府采购争议纠纷,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实际,现就规范我市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处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责任意识,充分认识质疑和投诉的重要意义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是促进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有效措施,是完善政府采购纠错机制和监督手段的重要途径。采购人、代理机构和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的重要性,逐步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不断强化受理主体责任,切实提高责任意识,确保质疑投诉问题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最短时间内获得调查处理。
二、规范质疑答复,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秩序
(一)明确质疑答复的责任主体。采购人是政府采购质疑答复的责任主体。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办理政府采购质疑答复的,应当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代理质疑答复的范围及权限等具体事项。
(二)规范质疑受理工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函后应当办理签收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供应商提交的质疑函。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工作。采购人未授权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或质疑事项超出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三)规范质疑调查工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质疑事项进行逐条审查。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就质疑事项组织相关采购人、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论证,可以征求有关供应商的意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核实相关事实的,可以通知质疑供应商、相关供应商、评审专家依法进行核实。
质疑事项涉及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在认真负责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依法、公正地作出解释和答复,答复内容应当客观有据,并逐一回复质疑事项,不得敷衍塞责、答非所问,不得将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评委意见或将评委意见原封不动作为质疑答复意见。
(四)规范质疑答复、送达工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针对质疑事项逐一进行书面回复,依法及时全面答复质疑。质疑答复结果以现场领取、邮寄、传真等适当方式送达。
(五)规范质疑答复内控管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完善质疑答复内部控制制度,实现质疑答复岗位和操作执行岗位相分离,进一步健全质疑答复机制。
(六)建立质疑答复情况报送机制。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三、加强投诉管理,完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机制
(一)明确投诉程序。投诉人提起投诉前,应依法进行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的财政部门提起。
(二)畅通投诉渠道。财政部门应坚持投诉渠道公开化,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财政局门户网”公开投诉地址及服务电话,及时受理政府采购各类投诉。制定政府采购质疑、投诉流程图,化繁为简、直观清晰地列明质疑投诉环节、受理期限,使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知晓质疑投诉流程及权利义务。
(三)坚持高效原则。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财政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查,原则上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供应商对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案情简单且不涉及调查取证、无需组织专家评审的,可酌情缩短办结时间,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财政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并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公告。
(四)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档案管理制度。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档案是政府采购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必须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投诉处理档案应包括质疑及答复情况、投诉书、投诉书审查情况、取证情况、专家论证情况、处理决定、文书送达回证以及其他与投诉有关的资料。
(五)创新政府采购纠纷调解机制。按照“合法合规、诚实信用、高效便捷、注重效果”的原则,在处理各类投诉案件时,探索建立先调解、后裁决、调解与裁决并行的模式,有效化解政府采购矛盾纠纷。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基础,坚持客观中立立场,通过约谈、提供法律意见、召开协商会等方式,引导双方化解纠纷。
(六)依法处理违法违规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过程中,对发现各当事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实施监督检查,依法处理处罚。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依法依规、完整明确、科学合理、厉行节约原则合理确定采购需求、规范编制采购文件,从源头上减少政府采购质疑投诉。
(二)客观公正进行采购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做好评审准备工作、严肃评审纪律,做好信用查询记录,确保评审活动依法有序、规范高效,充分保障采购活动公正、公平、透明,从而在采购过程中预防质疑投诉。
(三)提高质疑处理能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及业务知识的学习,提高业务能力,依法受理、处理供应商质疑,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阻挠供应商质疑,不得拒收供应商的质疑函,不得向供应商收取任何费用,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与质疑处理无关的材料、资料。
(四)强化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建立通报制度,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通知规定,质疑答复不尽职引起矛盾纠纷的,由财政部门采取约谈、书面提醒等方式责令整改,通报主管预算单位;构成行政处罚情形的,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财政部门将有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济南市财政局
202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