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您解答印花税常见问题(二)

发布日期:2022-10-21 14:57:50
访问次数:字号:【


帮您解答印花税常见问题(二)


1.应税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如果列明是含税价,那么是否需要换算为不含税金额计算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五条规定,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因此,如果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明确列明增值税税额,则印花税计税依据不含列明的增值税。如果只是列明含税或者税率等,则以合同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进行申报,而非换算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2.我公司签订应税合同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如何确定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规定,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3.企业之间的订单、要货单需要申报印花税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二条规定,对于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也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4.今年7月开始,我省印花税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规定,山东省印花税纳税期限明确如下:

(1)纳税人为境内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应税合同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境内其他个人,按次申报缴纳印花税。

(2)产权转移书据按次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义务频繁发生的,可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

(3)应税营业账簿按年申报缴纳印花税。

(4)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境内有扣缴义务人的,应税凭证扣缴期限与扣缴义务人的印花税纳税期限保持一致;境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税凭证按次申报缴纳印花税。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