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3701000041888052/2020-00305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济南市财政局组配分类: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 发布日期:2020-09-10成文日期:2020-08-23
标题
进一步提高农民基础养老金,促进乡村和谐,推进社会公平承办单位
市财政局答复时间
2020-08-23答复内容
对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
第1440218号提案的答复
金宗宝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提高农民基础养老金,促进乡村和谐,推进社会公平”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目前该项政策执行基本情况
您提案中提到的农村基础养老金实际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合),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共同构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除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之外的广大城乡居民提供了养老保障。2014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将新农合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目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政府补贴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基础养老金,目前我市的发放标准为120元/人/月(其中原莱芜地区为123元/人/月),比国务院确定的88元/人/月和省政府确定118元/人/月的标准分别高32元/人/月、2元/人/月(其中原莱芜地区分别高35/人/月、5元/人/月);二是个人缴费补贴,对100元至5000元的12个缴费档次,分别给予30至100元的缴费补贴;三是高领补贴倾斜,对65岁及以上待遇领取人员的基础养老金予以适当倾斜,65-74岁的每人每月增发5元;75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10元,到龄次月享受待遇。另外,政府对重度残疾人、低保、特困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给予100元缴费补贴。
二、建议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由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目前我市标准已经比国家和省确定的标准高,建议不再提高该项政策标准。
2、我市对65岁以上领取待遇的老年城乡居民给予了倾斜补助,建议不再拿出专门资金注入社保机构老年农民基础养老金储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社保基金,按规定由社保经办机构具体发放,财政部门监督管理,确保了基金专款专用。
按照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的指导原则,下一步,财政部门将加强与相关业务部门的沟通和调研工作,进一步加大财政保障力度,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障水平。
以上是对您建议的答复,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今后,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帮助我们进一步改进提高工作服务水平。
济南市财政局
2020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