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3701000041888052/2020-00237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济南市财政局组配分类: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 发布日期:2020-07-07成文日期:2020-06-30

标题

关于提高教师教龄津贴的提案

承办单位

市财政局

答复时间

2020-06-30

答复内容

对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

第1440192号提案的答复

王旭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教师教龄津贴的提案”收悉,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财政事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答复如下:

教龄津贴是国家针对中小学教师出台的一项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其文件依据是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原劳动人事部《关于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劳人薪[1985]40号),具体标准为教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每月3元;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月5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月7元;满20年以上的,每月10元。自实施以来,国家一直未调整教龄津贴标准。在实施初期,因物价和工资水平较低,教龄津贴对稳定中小学教师队伍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物价不断上涨,以及国家工资政策的不断完善和中小学教师工资提高10%的实施,教龄津贴的积极作用日趋弱化。

特殊岗位津贴政策的制定、标准的调整属于中央事权,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对现行标准较低的问题,经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沟通,省有关部门已多次向国家相关部委提出提高标准的建议,但一直未被采纳。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向省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标准的有关建议,同时按照上级要求落实好中小学教师各项收入分配相关政策。

 

 

济南市财政局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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