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8052/2020-00185 组配分类: 公示公告
  • 成文日期: 2020-07-30 发布日期: 2020-07-30
  • 发布机构: 济南市财政局
  • 标题: 济南市科技重大专项绩效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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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科技重大专项绩效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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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科技重大专项绩效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济财办〔2020〕15号.pdf

济南市科技重大专项绩效评估

管理办法(试行)

 

市直各重大专项牵头组织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区县(功能区)财政局

为指导和规范济南市科技重大专项绩效评估工作,提高重大专项实施成效,进一步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7月27日   

 

济南市科技重大专项绩效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济南市科技重大专项绩效评估工作,提高重大专项实施成效,进一步提高财政资源的配置效率和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科技部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绩效评估规范(试行)>》(国科发监〔2020〕165号)《中共济南市委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济发〔2019〕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专项主要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针对我市重点领域、重点产业的重大科技需求,开展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重大成果转化、重大战略产品研发、新型研发机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及重大工程等,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起重大支撑和引领作用的市级科技重大项目。

第三条  绩效评估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遵循科技活动规律,根据评估需求以及项目的特点,设置合理的评估内容和评估指标体系,采用科学可行的方法和规范程序,独立客观评价。

(二)定期评估。建立健全重大专项绩效评估与动态调整机制,对重大专项的组织管理、执行情况与实施成效进行跟踪评估。

(三)注重实效。突出重大专项设立目的和整体实施效果评价,重点评价其在解决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领域中的重大发展需求、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提升创新能力、培育壮大新动能等方面的实际成效,以及对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支撑作用。

第四条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重大专项绩效评估规范,统筹指导评估活动,推动评估结果运用。市科技局和市发展改革委等重大专项牵头组织部门要落实部门主体责任,根据管理职责,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开展具体重大专项项目绩效评估。市财政牵头组织开展重大专项整体绩效评估,如有必要,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具体重大专项项目独立开展绩效评估。

第五条  建立全过程绩效评估机制,将绩效评估贯穿重大专项管理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确保科学、规范、高效。事前,开展项目立项评估论证,明确目标任务。事中,实行重点评估和随机抽查相结合,强化重点环节监督,加强对项目主体履职尽责和任务完成情况的绩效评估,根据重点评估和随机抽查结果实行动态调整。事后,强化绩效评估结果运用,按照合同(委托书、协议书)约定开展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加强管理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第六条  重大专项绩效评估根据项目特点及管理需求开展,建立综合评估和年度抽查评估相结合的绩效评估长效机制。原则上以5年为评估周期,开展一次全面评估;项目实施期低于5年的,以项目合同(委托书、协议书)约定为准。期间,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开展年度抽查评估。

第二章  评估工作程序

第七条  市级重大专项各牵头组织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以下简称评估委托者)提出评估需求,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和任务、评估范围、组织方式、工作流程、进度要求、经费安排等。
  
 第八条  评估委托者根据评估工作方案,综合考虑第三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能力、实践经验、组织管理、资源条件、影响力和信誉等情况,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等方式择优遴选第三方评估机构。
   
第九条  评估委托者与第三方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协议,明确评估任务目标、范围、内容、成果形式、服务费用、质量控制、保密要求和数据使用要求等。
   
第十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接受委托,独立开展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提交评估委托者。

第十一条  绩效评估完成后1个月内,评估委托者应将评估报告等信息报送市财政局,并按要求将有关信息上传到市级财政业务一体化平台预算绩效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评估委托者应当加强评估结果的运用,建立评价结果报告、反馈和问题整改制度,事中绩效评估结果作为实施方案和阶段实施计划的目标、概算、进度、组织实施方式等调整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估结果上报市政府。涉及重大专项目标、概算、进度、组织实施方式、分年度概算和年度预算总额的重大调整等事项,由牵头组织单位商市财政局提出建议,报市政府批准。特别重大专项的,同时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  评估内容和方法

第十三条  重大专项绩效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重大专项的目标定位、组织管理与实施、预算安排与执行情况、目标完成情况与效果影响等。

(一)事前绩效评估。主要对重大专项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及项目预算资金等进行评估论证。

1.目标定位。主要评估重大专项目标定位与设立重大专项初衷的相符性,对重大专项重点任务、技术路线和研发进度进行论证等。

2.组织管理与实施。对重大专项发展规划、阶段实施计划、年度计划、成果的集成应用进行论证;

3.预算评审。对重大专项申请的财政资金总概算和阶段概算、年度概算和年度预算进行预算评审。

(二)事中、事后绩效评估。重点评估重大专项在重大战略产品研发、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及重大成果转化、重大科技投融资活动等方面的进展和效果,核心技术突破情况,资源统筹协调组织管理情况,带动我市科技与产业领域跃升、对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贡献和影响。在此基础上分析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1.目标定位。主要评估重大专项目标定位与设立重大专项初衷的相符性,与我市科技创新和需求的相关性,对未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需求的适应性。
    2.组织管理与实施。主要评估重大专项组织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及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实现绩效目标采取的制度措施、队伍建设和各项保障落实情况,引导资源投入情况,任务部署和实施进展情况等。

3.预算执行情况。主要评估重大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执行进度情况,对下一年度预算资金进行评审。

4.目标完成情况与效果影响。主要评估重大专项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产出和效益情况,标志性成果的创新性和先进性,对技术创新、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突破及协同创新的作用,对促进我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作用,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效果影响的可持续性,以及科技界和产业界的满意度等。

人才、基地等重大专项绩效评估内容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绩效评估规范(试行)>》(国科发监〔2020〕165号)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重大专项实行年度自评估。重大专项项目主体每年对本项目目标完成和预算执行情况开展自评,形成重大专项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经牵头组织部门审核后,在次年3月底前报市财政局,由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和相关牵头组织部门汇总后报市政府。

第十五条  重大专项绩效评估方法主要包括政策分析、目标比较、现场考察、数据分析、问卷调查、座谈调研、专家咨询、同行评议、案例研究、成本效益分析等,根据项目特点和评估需求综合确定,并注重听取有关部门、产业界、关联单位、服务对象等意见建议。

第十六条  重大专项牵头组织部门在开展绩效评估工作时,要组建重大专项专家组,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的决策咨询作用,专家组的咨询建议是重大专项决策的重要依据。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前提下,评估委托者可根据需要引入国际评估或邀请国际专家参与咨询。

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

第十七条  评估委托者应当在评估协议中要求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项目特点和评估任务需求,制定具体评估方案,明确评估内容和指标、程序和方法、组织实施模式、管理措施等,报评估委托者审核认可后方可实施。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评估方案,组织专业团队开展评估,加强全过程质量控制,按时保质完成评估任务,确保评估信息收集和处理全面、可信,综合分析评估依据充分,形成的评估报告要素齐全、内容完整、数据准确、逻辑清晰、简洁易懂,评估结果客观公正。

 第十八条  重大专项实施方案、绩效目标、评审、立项及绩效评估等相关信息应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评估活动中涉及国家秘密或保密要求的,按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具备相关保密条件。评估委托者与第三方评估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和有关要求。
  
 第二十条  评估委托者采取随机抽查、节点检查等方式对第三方评估机构履行评估协议情况进行监督。对未按评估协议约定和评估方案开展工作、存在不当行为的,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终止评估任务、收回工作经费、取消承担重大专项绩效评估资格等处理措施。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追究第三方评估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其他类型重大专项绩效评估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区县重大专项绩效评估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0年7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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