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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解读之关于归垫资金的账务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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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按规定报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在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或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下达之前,用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资金垫付相关支出,再通过财政授权支付方式或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将资金归还原垫付资金账户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一)用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资金垫付相关支出时,按照垫付的资金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二)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或授权支付方式将资金归还原垫付资金账户时,按照归垫的资金金额,借记"银行存款 " 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科目,并按照相同的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中,按照相同的金额,借记"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 例如,2020年2月,根据相关规定,某事业单位以实有资金账户垫支6万元,用于购买疫情防控所必须的物资,2020年6月财政拨入“疫情防控专项资金”专项资金6万元并直接归还至实体资金账户,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2020年2月垫支时: 财务会计: 借:其他应收款 60000 贷:银行存款 60000 预算会计不做账务处理。 2020年6月财政拨入“疫情防控专项资金”并归还至垫支账户时: 财务会计: 借:银行存款 60000 贷:财政拨款收入 60000 借: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 60000 贷:其他应收款 60000 预算会计: 借:事业支出——项目支出——疫情防控支出 60000 贷:财政拨款预算收入 6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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