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8年度济南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2-29 14:2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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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驻济省属各企业,中央驻济企业,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促进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业务素质,根据《关于做好山东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鲁财会〔2018〕50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全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我市辖区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未在济南市会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登记的人员,待完成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信息采集工作后,再参加学习。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二、继续教育学习时间

2018年度济南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时间: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

三、继续教育形式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形式主要有网络培训、面授培训及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2018年度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总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网络培训及面授培训,每学时折算3学分。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人员公需科目的学习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规定执行。业务主管部门、大型企业集团公司经所属财政部门同意,可根据需要举办本系统、本单位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并对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按照要求将有关情况报送所在区县财政部门。

四、网络继续教育学习流程

济南市财政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培训服务项目通过政府采购确定2家供应商:山东财经大学、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统一登录济南市财政局官方网站(http://jncz.jinan.gov.cn),首页“办事服务窗口”-“继续教育栏目”-登录继续教育管理平台,选择网校进行学习。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员登录平台后可根据情况自愿选择1家网校学习,不能重复选择。

五、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衔接

补学以前年度(含2017年)继续教育的,学时按照原规定执行,即年度总学时不少于24学时。

参加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其学分计量标准参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有关规定执行。

咨询服务电话:

山东财经大学(www.1k100.com) 4006186755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http://www.esnai.net) 4009005955

 

济南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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