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17年度济南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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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7年度济南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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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机传输) 济南市财政局文件
济财采〔2016〕10号 李学友 签发
关于公布《2017年度济南市政府 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改进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提升预算执行效率,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规定和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7年度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鲁财采〔2016〕26号)的要求,我们制定了《2017年度济南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集中采购目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集中采购范围 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品目,均实行集中采购。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预算金额在限额标准(含)以上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预算单位可以委托市政务服务中心或社会代理机构进行采购。其中,货物类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20(含20万元)万元;工程类和服务类采购限额标准分别为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50(含50万元)万元。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通过“济南市政府采购管理系统”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公开招标的具体数额标准如下: 货物类和服务类:同一预算项目下,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 工程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按照省、市工程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目前标准为200万元(含200万元,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单项合同估算金额50万元以上)。工程类项目,无论适用《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凡属于部门、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均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四、自行采购限额、范围及程序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除批量集中采购、网上超市采购、定点采购和市政府资金结算中心“政府办公超市”范围以外的,以下范围内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部门单位可以自行采购:货物、服务类同一个二级品目内单项或批量采购5万元以下(含5万元)、工程类同一个二级品目内单项或批量采购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定点采购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家具,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电梯维保、消防维保,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工程审计、财务审计、法律服务、资产评估,单项或批量在1万元以下的公务用花木,单项或批量在5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货物类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下;工程类和服务类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下,部门单位可以自行采购。 自行采购程序,部门单位只需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备案,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后,具体采购活动可由预算单位自行组织谈判小组进行采购,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确定供应商后,必须在政府采购管理系统输入自行采购合同(含明细),才能进行验收和资金支付。 上述所有货物、服务、工程年度自行采购分别合计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五、政府采购代理目录划分 《集中采购目录》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和“社会代理机构采购目录”两部分。 (一)A、B、C品目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由部门、单位委托市政务服务中心按照规定程序代理采购,不得委托社会代理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中,以下物品实行网上超市方式采购:采购5台以下(不含5台)的台式计算机、便携计算机、打印机、投影仪、复印机、多功能一体机;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PC服务器、传真机、移动存储设备:(移动硬盘、软盘、优盘、光盘)、交换机、录音笔、路由器、不间断电源(UPS)、显示设备、防火墙、摄像机、照相机、速印机、扫描仪、碎纸机、饮水器、计算机工作站、热水器、入侵检测设备、入侵防御设备、网闸、虚拟专用网(VPN)设备、负载均衡设备、信息安全软件、终端接入设备、刻录机、音箱、碳粉、硒鼓、色带、收音机、调湿调温机、复印纸、冰柜、厨卫用具、炊事设备、对讲机、证卡打印机、装订机、船用发动机、安检设备、定位导航设备、试剂、洗衣机、验钞机、执法记录仪、高拍仪、手机信号屏蔽仪、无线电信号源、单警装备、警用盾牌、防护服、农药、化肥、有机肥、摄录一体机、镜头及器材、电解质分析仪、身份证识别设备、机电耗材、各类电动执勤车、电动巡逻车、电动自行车、电动运输车、电动消防车、蒸车、健身器材、各类灯具、视频处理器、教学试验器材、调光台、防盗门、通用应用软件、扩音器、话筒设备、水泵。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中,以下产品实行全省协议供货方式采购:单次或批量采购10辆以下的轿车、多用途乘用车、消防车、微型面包车、皮卡车、客车。 (二)D、E、F品目属于“社会代理机构采购目录”,由部门、单位委托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采购,也可委托市政务服务中心采购。 (三)实行分散采购的,市直各部门、单位上报政府采购计划时,选择“G01 其他货物”、“G02 其他工程”和“G03 其他服务”品目,可委托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或市政务服务中心采购。 对采购金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民生项目或国家、省市重点推行的政府购买服务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应委托市政务服务中心采购,其他项目可由预算单位自主选择社会代理机构采购。 (四)采购目录中,以下产品实行定点方式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家具(包括办公家具、校舍家具等);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下的空调;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空调维保、电梯维保、消防维保;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工程审计、财务审计、法律服务、资产评估;单项或批量在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公务用花木(包括绿化苗木、园林景观、各类花卉、绿色观赏植物及花木租摆业务等)、公务用印刷项目(包括印刷文件资料、各类刊物、书籍、年鉴、宣传品、便签、报表、票据、证书、公文用稿纸、信封、档案袋、笔记本等);单项或批量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包括:土建结构维修;房屋防水维修;装饰、装修工程;电气管线维修;室内外粉刷、油漆;墙体、地面及门窗改造维修;室内外的上下水管线维修;办公、宿舍等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改造;道路绿化的维修、维护等)。 六、批量集中采购范围 采购5台以上(含5台)台式计算机、台式一体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投影仪、复印机、桌面多功能一体机,实行批量集中采购。 七、高职院校、医院耗材类采购 增加“耗材”品目,具体包括教学耗材和医用耗材。其中,教学耗材主要指“实验、实践教学中日常使用的低值易耗品”,医用耗材主要指“医疗过程中日常使用的低值易耗品”。凡高职院校、医院采购此类品目的,可自行采购,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但各品目年度自行采购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 八、高职院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 为激发院校、科研机构的创新活力,充分发挥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改进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将院校、科研院所购置的科研仪器设备调出《集中采购目录》,允许市属高职院校、科研院所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并自主选择评审专家。具体科研仪器设备范围,由各高职院校、科研院所按照资金性质及用途自主认定。同时,高职院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仪器设备所用耗材一并实行自行采购。 九、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部门单位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配套的自有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者以国有资产作担保的借贷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均应按《济南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济财采[2009]5号)、《关于明确2017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济财采〔2016〕8号)(直通车)文件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年度中追加的预算指标,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要调增政府采购预算。 十、政府采购计划管理 各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初政府采购预算和年中调整的政府采购预算,于每月10日前通过“济南市政府采购管理系统”报送当月采购计划表,属A、B、C品目与属D、E、F品目及属G品目的采购项目计划表要分开填报。采购计划报备后,各部门方可按规定程序实施采购,并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监督。 十一、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管理 各部门、单位需购买进口产品,属于《2017年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目录》(以下简称《进口产品目录》,详见附件2)内进口产品的,且编制预算时已选择进口产品的,不再报送书面申请材料。不属于目录内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前,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济南市政府采购管理系统”报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并及时将有关申请和材料报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采购代理机构方可组织实施采购。 十二、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政府采购制度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不断推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市直各部门、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财政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全市经济方式调结构稳增长的意见》(济政发[2015]15号)有关规定,认真执行支持创新、本国产品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扶持监狱企业等采购政策。对于政策支持范围内的品目,通过制定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等措施加大落实力度。 十三、严格执行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及列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颁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应当认真执行国家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规定。 本集中采购目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各县(市)、区请遵照执行。
附件:1. 2017年度济南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2. 2017年度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目录
济南市财政局 二○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济南市财政局办公室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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