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备案须知

发布日期:2013-04-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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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备案须知

济南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备案须知

 

一、备案条件
 1、各项注册登记手续齐全,在济南市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的开标场所、电子监控等办公设备、设施。
 2、依法纳税并缴纳社会保障金,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经营状况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
 3、依法取得财政部、山东省财政厅颁发的甲级或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4
、取得省财政厅颁发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上岗证》的专职人员人数不得少于从业人员总人数的百分之七十。
 5、在上年度省财政厅组织的代理机构考核中取得合格以上等次。

  6、省外注册的代理机构济南分支机构须在山东省财政厅备案。

二、 备案内容
 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基本情况(附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经营场所、主要办公设施设备、规章制度及经营状况简介;
 5、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法人及在济南市开展业务的主要业务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资格证》原件、复印件;
 6、上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7、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近2年来的主要经营业绩;

 三、备案程序
 1、申请备案的采购代理机构装订备案材料(一式两份),并附企业各类资质、资格文件和人员职称、学历及从业资格证书原件,报济南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查。
 2、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
营业场所、开、评标室、电子监控及其它办公设备、设施进行现场审核;对相关材料进行核验;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采购代理机构,告知原因并退还有关材料;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告知有关采购代理机构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报。

3、首次在济南市财政局备案入库的代理机构,须参加组织的业务培训,熟悉有关政府采购业务流程、公告发布、专家抽取、质疑投诉等相关内容后,方可从事代理业务。

 

 

济南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

一三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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